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 获准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应当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器、电子烟烟碱的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相关项目批准。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向拟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广东烟草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货平台,并报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合电子烟生产的资金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具备生产电子烟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生产企业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申请设立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除具备第一款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委托经营电子烟的相关条件。

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企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人姓名、住所;投资人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广东烟草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货平台,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拟设立的企业在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比例、股权结构、股东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选址、新增产能、总投资规模等。

4、拟投资项目的技术情况。包括拟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生产车间总布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技术方案、主要生产设备和仪器清单、产品清单(报按生产线)等。

(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后,新设企业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批准文件。

(三)电子烟品牌所有者除(一)中情况一、二外,还应提交电子烟委托经营相关材料。

(四)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投资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投资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决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由投资者决策机构出具。

(六)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交合资协议。

(七)拟建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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