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纳基数_上海医保缴纳基数_基数3271缴纳多少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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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维护全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权益医保缴纳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精神,结合漯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23缴费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参保单位以2023年3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3年4月1日后入职或4月25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3、退休(职)人员不需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3年5月8日至6月25日。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本次申报缴费工资基数自2023年7月开始启用。

(参保单位可据实申报,待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公布后,系统自行保底封顶)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医保缴纳基数,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应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方式

缴费工资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参保单位登录“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单位缴费申报”模块完成申报,同时上传《2023缴费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可在漯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或“漯河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下载打印)。申报完成后,进入“办件记录查询”模块查看并留存缴费工资申报“回执单”,核对、确认申报结果。参保单位可多次申报,系统以申报期内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参保单位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携带U盘到就近医保办事大厅现场申报。

五、工作要求

1、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涉及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划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金额及职工生育津贴等待遇。用人单位要认真如实申报,不得瞒报漏报,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切实维护职工医疗保障权益。

3、医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引导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保本次基数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各县(区)基数申报经办机构地址

区划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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