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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形成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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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业噪声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业噪声相关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B、C、D类行业中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申领排污许可证且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

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判定排污单位产生的声音不属于工业噪声的,不适用本标准。

……

5 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一般原则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厂界昼间许可排放限值和夜间许可排放限值。厂界昼间许可排放限值为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声级(Leq);厂界夜间许可排放限值为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声级(Leq),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Lmax),以及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Lmax)。

仅在昼间进行生产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许可厂界昼间排放限值,昼间和夜间均进行生产的许可厂界昼间排放限值和厂界夜间排放限值。

根据国家和地方工业噪声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依据GB 12348确定厂界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制定工业噪声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和自行监测要求按GB 12348、HJ 819制定。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噪声相关内容的,噪声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法增加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监测内容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为厂界昼间的等效声级(Leq)、夜间的等效声级(Leq)、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Lmax),以及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Lmax)。

7.3 监测点位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GB 12348、HJ 819的要求。自动监测点位待《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在自行监测布点图上标注工业噪声监测点位。

7.4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自动监测应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无自动监测要求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噪声自动监测需满足HJ 907的要求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噪声手工监测按照GB 12348执行,根据HJ 706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噪声最低监测频次见表1。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依法规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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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测量方法

厂界噪声的测量方法按GB 12348、《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执行。

7.7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 819要求,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量控制要求,建立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8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按照HJ 819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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