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A类企业货到付款购付汇

案例描述

A公司为某市一家大型化工企业,注册资本为34710万美元,现有正式员工1000余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销售苯乙烯、丙烯腈、丁二烯共聚合树脂等。公司国际结算业务主要是由进口原材料产生,每年进口总额超过5亿美元,在该市进出口总量中排名第二。

2017年1月,A公司和日本B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合同总价1000万美元,用于购进原材料丙烯腈,付款方式为T/T 30 AFTER B/L DATE,于2月份有大额购付汇需求。

N银行在了解到该客户业务需求后,对业务背景展开调查。经调查,B公司是A公司原材料的合作供应商,非业务代理关系,供销双方合作多年,长期以来协作关系良好,未发生任何经济纠纷,A公司主要向B公司购买生产原材料,年交易量约2000万美元,主要付款方式为T/T汇款,履约期限及商品价格符合正常贸易情形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业务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N银行在第一时间提供了服务方案,A公司在比较各银行方案后选择N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

2月7日,A公司到N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N银行业务经办及复核人员首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确认该公司为A类企业;其次,遵循“单内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对A公司提交的进口合同、发票和进口报关单等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三类单据货物名称相符,数量金额匹配,单价合理,交易对手一致,同时报关单日期和付汇日期的逻辑关系符合货到付款的性质。据此,N银行为该公司办理了527万美元的购付汇业务,并对相关单证正本进行签注并复印留存。

案例解读

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应遵循“展业三原则”,对客户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并遵循“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原则,对客户提供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单证内容的合理性、一致性,以及交易单证与该笔收支的一致性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原则上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单笔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付汇,银行应根据企业业务记录、风险情况及业务特征,确定是否通过系统办理核验手续,原则上对新办理业务企业、异地企业等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应全面核验报关信息,并加强客户沟通,争取客户理解。

案例2

B类企业货到付款购付汇

案例描述

境内企业A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自2011年起通过N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2015年10月被外汇局降级,从货物贸易分类等级A类降为B类。

2015年12月5日,该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了交易合同,从境外进口一批电子器件,进口货物金额为10万美元,付款条件为收到货物后60天。2016年3月5日,企业向N银行申请该合同项下货款购付汇10万美元,并提交了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等有效商业单据。

N银行首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了该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等级,并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等规定对单证进行审查:发票日期为12月28日,发票上关于货物质量的描述、数量、金额等与合同条款一致,发票金额为10万美元,发票的交易对手与合同显示的卖方名称和地址信息一致;报关单为纸质报关单正本,报关单要素齐全,盖有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海关验讫章,报关日期和进口日期均为2016年1月4日,经营单位和付款单位均为境内企业A公司, 付款条件为到货后60天,未超过B类企业限制条件90天。银行登录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了相关电子数据的核查。该行审核后认为,企业提供了包括合同、发票在内的两项间接证据和进口报关单正本的直接证据,合同、发票上关于货物进口的情况相互一致,申请付款单位与报关单位一致,交易背景真实,符合外汇局对B类企业付汇的单据审核要求,符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谁进口谁付汇”的基本原则,N银行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扣减该企业可付汇额度,遂为该公司办理了购付汇手续。

案例解读

银行为客户办理货到付款购付汇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掌握“谁进口谁付汇,谁出口谁收汇”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基本原则,重点审核购(付)汇申请主体与进口主体是否一致。

2.要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自律机制展业原则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审核要求。本案例的申请主体为B类企业,属于外汇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内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规定,B类企业货到项下购付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合同, 还需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付汇数据;按照展业规范,企业属于关注客户,应采取强化审查措施。此外,经办人员还要掌握B类企业的各项准入限制,如B类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等,避免因政策掌握不到位而导致业务违规。

3.银行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付汇额度;如B类企业超过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办理完业务后需在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案例3

C类企业货到付款购付汇

案例描述

A客户为外商独资企业,于2001年8月成立,投资总额2800万美元,注册资本1400万美元。2003年1月正式投产运营,主要生产和进出口批发电子类产品。经营模式为进料加工,原料主要从境外母公司进口,有延期付款的情况。

A客户电话通知将到N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货物为台湾进口电子原料,总金额为16870美元,提供购销合同、发票和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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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银行经办人员在为企业办理业务之前,首先登陆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该企业当前管理信息,确认企业在名录,但分类结果查询为C类。经办人员向企业了解到,由于企业刚被当地外汇局定为C类企业,该笔业务为定为C类企业后的第一笔业务。N银行经办人员向企业详细介绍了C类企业的管理政策,提示企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此类业务需要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同时,为企业提供外汇局的具体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案例解读

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收支业务时,必须在业务办理当日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办理企业贸易收支名录及分类状态,并根据分类结果开展对应的展业程序。银行办理完业务后还需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案例4

A类企业预付货款购付汇

案例描述

A公司是一家从事聚酯切片、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和销售以及精对苯二甲酸、乙二醇批发的企业,与N银行有多年合作关系(主要办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

2017年初,该公司向N银行申请购汇517.5万美元,用于预付境外销售商(非关联企业)乙二醇的款项。由于该客户以往在银行大多数以信用证方式结算,T/T结算不多,该行在认真审核合同、发票的基础上,基于展业三原则要求,对业务背景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企业变更结算方式主要原因为:一是对于目前美元汇率上涨趋势的担忧,认为延期支付货款会承担更大的汇率风险;二是预付货款相比较信用证结算可以获得境外供应商更多的价格优惠,而且T/T可以比信用证少承担开证手续费。

N银行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和展业规定,对企业申请进行了审查:一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当前管理信息,确认企业为名录内的A类企业;二是通过海关数据分析其进出口业务情况,并与本行进口付汇总量进行了比对,未发现异常现象;三是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合同、形式发票是否存在瑕疵,对客户提交的单据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四是通过网络查询进口商品乙二醇的价格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五是通过客户经理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现在的主要贸易类型、交易对手、结算方式、生产经营情况等,并确认企业为自有人民币资金购汇。

鉴于该企业历史记录良好,且该笔业务审查未发现异常现象,在企业书面承诺将在该笔预付货款对应货物报关后补充提供报关单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N银行为其办理了购付汇手续。目前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企业已遵照承诺,将该笔业务对应报关等和提单按时提交N银行审核留存。

案例解读

对于客户提出的对于大额、高频预付货款的购付汇,银行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交易商品、交易对手等,了解企业的预付方式是否符合交易惯例,尽职了解企业购付汇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对于本行有较多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将企业的预付货款交易与其历史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商品、交易对手、交易规模等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同时不定期跟踪企业预付货款到货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到货后及时补交进口报关单等资料。

案例5

B类企业预付货款购付汇

案例描述

A客户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进出口的公司,2014年注册成立,2016年进出口量3000万美元。企业进出口业务开展正常,预付货款比例30%左右,2016年11月企业名录分类状态由A类企业降级为B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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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A客户与境外B企业签订机械设备的进口合同,合同总价200万美元,设备预计交货时间2017年3月10日,合同规定付款条件如下:合同签订1个月之内支付30%预付货款60万美元,70%的货款140万美元到货后1周内结清。2017年2月8日,A客户向N银行申请支付30%预付货款合计60万美元。

N银行业务经办人员首先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当前管理信息,确认企业为B类企业。由于企业降级后首次在该行办理业务,经办人员向企业了解由A类降级为B类的原因:企业由于2016年7月更换财务人员,新手对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等贸易信贷报告义务不清楚,导致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范围而被降级。了解上述情况后,N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介绍和传达,并再次提醒财务人员及时办理贸易信贷报告。

N银行经办人员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和展业规定,对企业及其提供的交易单证进行了审核:进口合同签订日期、交易双方名称、货物名称,结算币种及金额、付款方式、预计交货时间、合同生效日期、交易双方盖章或签字等信息齐全,为中英文对照版本;商业发票为形式发票,所列项目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该笔合同进口货物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客户国际结算规模与经营规模基本匹配,交易对手往年与A客户有正常的贸易往来。

审查未发现异常情况后,经办人员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对本次付汇进行了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后,为其办理了购付汇,并再次提示企业财务人员及时办理预付货款的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案例解读

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支业务时,应首先在外汇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在进出口名录及相应分类状态,根据分类状态审核相应单据,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业务。同时,银行还应通过对比判断企业海关进出口数据、进出货数据、经营规模、国际结算规模等是否匹配,及时掌握异常信息。对于B类企业预收、预付、延收、延付业务,要先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后办理业务,并提示企业及时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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