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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环审〔2016〕13号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部分事项试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的发挥建设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有关精神,对市级及以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试行改革。具体意见如下:

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为备案制

(一)环评备案范围

1.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电磁辐射类除外),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制。

2.《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闽环发〔2012〕17号)及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原则上实行豁免审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制范围。

(二)环评备案程序

1.告知。项目业主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应做到告知义务,使其了解承担的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2.承诺。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内容进行承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3.备案。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申报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环保备案登记网上申报,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项目完成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4.公示。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周一将上周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形成网上项目台账,接受社会监督。

二、豁免购买排放小微污染物建设项目的排污权

新扩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4项主要污染物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1.5吨、氨氮≤0.25吨、二氧化硫≤1吨、氮氧化物≤1吨的,可豁免购买排污权及来源确认。

豁免购买排污权项目建成投产后,监测数据表明4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则补充购买4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所有污染因子按实测量全额购买)。拒不办理的,不予发放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免予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除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金属的项目外免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四、规范前置条件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五、加强日常监管

市级及以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试行改革工作后环保备案登记网上申报,环境监察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要求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避免监管区域盲点和监管对象遗漏。

1.及时流转。环评审批(备案)部门应在每周一将上一周审批(备案)项目的相关材料移送同级环境监察部门。

2.及时跟进。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部门应及时列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以下简称“动态信息库”),按一般排污单位类别的要求实施监管。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及时检查。对实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部门应及时开展“三同时”现场监察。对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指导属地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管。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据行业、规模及风险特性等列入动态信息库的相应类别实施监管。抽查时重点核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及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措施落实情况等,发现达不到环评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附件:

1.三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告知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备案承诺书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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