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规定,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财政部2021年12月22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对此进一步作出细化明确规定。
五、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在年末需要做如下账务处理: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财务会计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根据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差额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务会计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规定,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相关单位年末不再进行上述账务处理。中央级和省级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规定,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九、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适用于2021及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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